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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 |||||||||||||||||||||||||||||||||||||||||||||||||||||||||||||||||||||||||||||||||||||||
日期:2024-10-23 15:29:20 | 打印 |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期限品种、加/减利率基点数、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参考LPR定价。借款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一定利率基点(bp),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发布时间及期限品种在见本合同第15.4.1条。借款期限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 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参考LPR定价。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一定利率基点(bp),并在第15.4.2条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利率基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按调整后的利率规定执行。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15.4.2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自LPR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利率基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按调整后的利率规定执行。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LPR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但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4.2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6.3条。 3.3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 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7.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惠民村镇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5 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有权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担保担保 p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本合同有关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拍卖费及相关拍卖辅助费用、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 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8.1.9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19.2条。 8.2.2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19.3条。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惠民村镇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设定居住权、设定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惠民村镇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3.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8.4 抵押 8.4.1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已设定居住权、已设定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等情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4.4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4)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20.4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4.5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定居住权,否则应由抵押人负责将居住权除去并承担费用,因此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5 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8.6 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 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1条。逾期期间,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自LPR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2条。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自LPR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20.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已设定居住权、已设定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或者被查封、冻结、 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承担 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2.6 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第十五条 借款 15.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采用 (单利/复利)方法计算年化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5.4.1 固定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年 月 日发布的期限品种为 (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 (加/减) (大写)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直至借款到期日,年化利率为 %。 15.4.2 浮动利率:在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期限品种为 (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 (加/减) (大写)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年化利率。并按以1.4.2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利率浮动调整,年化利率同时调整重新确定,选择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工作日的同年期LPR重新确定。无借款提款日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 第十六条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托支付信息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卡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6.3 自主支付的额度为(大写):人民币 。 第十七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17.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17.2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17.3分期还款的,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3) 其他还款方式:
17.4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 所列账户: (1)同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账户 (2)其他账户账号/卡号: 。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十九条 借款担保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9.2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如下表(或另附清单,另附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附清单名称及编号 。):
19.3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19.4 担保人承诺上述担保物没有设定居住权以及其他抵押、质押权。如若违反本承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划扣、拍卖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足额冲抵本合同的担保金额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0.3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20.4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诉讼。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20.1本合同的《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均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存在歧义与误解。 20.2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维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鉴定费、见证费、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等一切合理支出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并连带地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详细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与《特别条款》中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解释、说明,我方已经完全知悉、理解上述条款并予以认可。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质押人(签章) 质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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