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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
日期:2023-09-28 14:17:25 | 打印 |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目 录
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贷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 1.1 借款期限:包括总借款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指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单笔借款期限,指分次提款中单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借款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1.2 借款额度:指在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限额。在额度有效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但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1.3 天/日:指工作日;期日的最后一天/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如下: 2.1 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2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2.3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担保合同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2.4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2.5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基本条款3.1 借款方式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借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一般流动资金借款 ①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 ②借款期限(大写): 。 ③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 ①借款额度币种及金额(大写): 。 ②额度有效期(大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 3.3 利率、罚息、复利3.3.1.1 人民币借款利率参考LPR定价,采用 (单利/复利)方法计算年化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年 月 日发布的期限品种为 (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 (加/减) (大写)个基点(bp)(一个基点为0.01%),直至借款到期日,年化利率为 %。 (2)浮动利率:在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期限品种为 (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 (加/减) (大写)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年化利率。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利率浮动调整,年化利率同时调整重新确定。 ①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利率基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按调整后的利率规定执行。 ②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自LPR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品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利率基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按调整后的利率规定执行。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LPR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3)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但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3.3.1.1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方式: 。 3.3.2 计息、结息方式 3.3.2.1 借款按 月 (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3.2.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3.3.2.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3.3.3 罚息 3.3.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3.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3.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3.4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月 (季/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4 提款、贷款支付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3)借款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约定:
。 3.4.2.1 一般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取借款。如借款人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按取消金额 %收取补偿金,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3.4.2.2 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 3.4.2.2.1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额度内根据需要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借款,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办理提款手续,但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壹 年,且期限届满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后十二个月。 3.4.2.2.2 借款人申请提取借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并提供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 3.4.3 贷款支付 3.4.3.1 受托支付 3.4.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款金额超过借款金额的 5 %;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款金额超过 伍拾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3.4.3.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 3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导致资金支付延误或失败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4.3.1.3 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第3.4.3.1.2条的约定办理。 3.4.3.1.4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3.4.3.1.5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现金管理渠道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3.4.3.2 自主支付 除第3.4.3.1.1条和第4.1.1条约定的情形外,借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3.3 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3.4.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等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或按下述约定变更支付方式: 。 3.5 财务指标监督发生下列 (1)(2)(3)(4)情形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务保障措施,否则,贷款人可以采取第5.3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1)借款人资产负债率达到 60% 以上; (2)借款人或有负债比率超过 100% ; (3)借款经营性现金流持续 贰 年为负; (4)其他: 资金回行率未超过50% 。 3.6 账户监管3.6.1 下列账户为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 。 3.6.2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资金回笼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2)其他:
。 3.7 还款3.7.1.1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划收。指定的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贷款人可以依法从借款人在惠民村镇银行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3.7.1.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7.2 还款顺序 3.7.2.1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3.7.2.2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3.7.3 提前还款 3.7.3.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 15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清偿顺序适用第3.7.2条的约定。 3.7.3.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10%计收利息; (3)其他: 。 3.7.3.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 贰拾 万元且应是 壹 万元的整数倍。 3.7.3.4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计算方式为 : (1)剩余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提前还款金额 × 1‰; (2)其他: 。 3.7.3.5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般流动资金借款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应在该笔借款到期日15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3.8 借款凭证3.8.1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9 担保3.9.2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 3.10 权利义务3.10.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固 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托人对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财务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③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②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④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7)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②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③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④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9)借款人自愿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保管、鉴定等必要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10.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3)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10.3 其他义务 3.10.3.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3.10.3.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四条 补充条款以下 4.2 同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条其他未选择适用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4.1 贷款使用条件4.1.1 在满足下列条件前,对于贷款人已经依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借款,借款人使用前需经贷款人同意: 。 4.1.2 借款限制使用期间,按照约定计收利息。 4.1.3 在贷款使用条件满足前,借款人发生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者扣划等情 形,或者第三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4.2 其他约定双方补充约定如下:借款人每期还款日为20日前,如出现逾期,贷款人有权自下一个自然月起,将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壹佰个基点;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申请、每次用款借款期限不能少于180天。 第五条 法律责任5.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5.2 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5.3 发生第5.1条、第5.2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 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 (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其他救济措施: 。 5.4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处置费、拍卖费及相关拍卖辅助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其他事项6.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6.2.1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进行仲裁。 6.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6.3.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3.2 签约地点: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国泰大厦支行。 6.3.3 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贷款人可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3.4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存在歧义与误解。 6.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3.6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担保人各 壹 份, 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详细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解释、说明,我方已经完全知悉、理解上述条款并予以认可。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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